新捕京3522com

个人破产与强制执行研讨会成功举办

作者:新捕京3522com时间:12-24

        2024年12月21日,由新捕京3522com和北京京文律师事务所共同主办,新捕京3522com立法比较研究中心承办的“个人破产与强制执行研讨会”在新捕京3522com成功举行。本次会议汇聚了来自政府、学界和实务界的专家学者,共同探讨个人破产与强制执行领域的热点问题。

        新捕京3522com学术委员会主席王文华教授主持研讨会。北外新捕京3522com院长、立法比较法研究中心主任米良教授与北京京文律师事务所主任童永强律师分别代表主办方致辞,并强调了本次研讨会的重要意义。

        研讨会上,多位专家学者围绕个人破产与强制执行的相关议题进行了深入阐述。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经济学院管晓峰教授则就对个人破产的主体适用问题提供了具有可行性的试行方向。他提出,可以对个人破产的适用主体进行按区域、负债情况等的分类管理,同时优先关注负债情况大、社会影响力高的群体,通过对这类群体尝试优先破产,逐步消解其个人债务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再将实践经验逐步扩展到普通债务人。

        北方工业大学文新捕京3522com王斐民教授结合司法实践,提出了执破融合背景下对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制度的设想与展望,分析了探索个人破产制度的两种模式(一是全国人大对经济特区授权立法,以深圳个人破产条例为代表;二是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地方法院进行个人债务的集中清理的试点,典型代表是浙江温州)的特点,并建设性的提出了北京市实施个人破产制度的近中远期建议。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新捕京3522com肖建华教授围绕个人破产可能出现的司法和执法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就参与分配与个人破产制度,被执行人制度与个人破产制度进行了比较与分析,着重阐述了目前司法实践中失信执行人的权益保护,并指出有必要对执行失能和执行失信进行区分。个人破产制度的施行,能够为诚实债务人提供正常生活的权益保护,在执行中贯彻公平原则

        中国政法大学李东方教授围绕“个人破产立法与强制执行若干问题的思考”进行了发言,他首先梳理了中国个人破产立法的进程,其次强调了执行失能应被确立为个人破产认定的核心原因性标准,最后也就个人破产制度与民事诉讼制度的协调以及个人破产制度与企业破产制度的协调进行了探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张钢成就“个人破产制度与民商事及强制执行法衔接的若干问题”发表了演讲,他详细阐述了个人破产制度与民商事及强制执行法之间的衔接关系,以确保二者在未来司法实践中能够相互协作、协同发力,为法治体系的完善与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筑牢根基。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民商经济室王伟教授的发言题目是“夯实个人破产与强制执行的信用基础”,他分别从债务人的诚信建设,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以及在债务人的拯救这三方面,谈及如何运用信用法制来进行规制。

        北京化工大学赵惠妙教授以“个人与企业实质合并破产问题研究”为题,对个人与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系统梳理和分析,分析了个人与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提议建立广义上的实质合并规则,将实质合并规则的主体范围扩展为个人、合伙企业、公司,构建个人与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制度,以回应实践难题。

        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朱崇坤老师在实务角度,以实际案例为引,向大家深度剖析破产制度在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如外商投资企业如何适用我国破产制度、外商能否适用中国的执行制度、能否对其进行离境限制、企业能否以政府罚款为申请破产的理由等,引发大家深度思考。

        新捕京3522com周玉华副教授对我国个人破产的立法模式抉择进行论证,从减少立法成本角度切入,认为可以对企业破产法进行“小修”,将企业破产法改为破产保护法,将适用主体扩展为债务人,对于详细的规则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细化,为中国个人破产立法模式的选择提供了自己的独到见解。

        新捕京3522com金晓文老师从非法人商主体的角度介绍个人破产制度,以小见大,并从比较法视角深刻阐述了域外国家地区的破产制度中值得借鉴的立法策略和制度规定,倡导我国可以对非法人商主体这个特殊群体建立简易高效的特殊破产制度。

        本次研讨会不仅为专家学者提供了一个深入交流的平台,也为推动个人破产与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了有益的思路和建议。

Copyright @ BFSU. 新捕京3522com(中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号/19号    邮编:100089  Supported by BFSU ITC